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湖景区交通运输等旅游服务经营项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佚名 70 2026-04-17

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青海湖景区经营项目价格的请示》(青交控〔2023〕126号)收悉。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青海湖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3〕28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1〕28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公司所属青海省青海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青海湖景区旅游服务经营项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海湖景区内旅游服务经营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企业在不超过最高指导价基础上根据旅游季节、游客数量等情况可对经营项目价格进行适当下浮,下浮不限(具体经营服务项目价格及内容详见附表)。

二、景区各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经营服务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招商等方式公开、公平确定经营者,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服务内容和质量;旅游服务经营项目应单独标识价格、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景区内所有旅游服务经营项目应由游客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景区在醒目位置公开公示旅游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服务内容等,接受游客和相关部门监督。

三、景区要综合考虑地形特点、游览场所分布以安全性、经济性、环保性和便利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停车场位置,合理配置交通工具,科学设计游览路线。在显著位置标识停车场到景区大门口、景区内游览场所之间的距离以及步行游览者正常所需的时间,以便游客合理选择游览方式。游客可步行游览的,不得强制乘坐摆渡车船、观光车船等交通工具。

四、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青海湖景区门票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568号)中“景区内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价格,暂按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批复价格执行”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湖景区旅游服务项目价格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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