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去世后遗产给谁管理?

147小编 164 2025-07-31

故事详情

江苏省的杨师傅是一位80岁高龄的聋哑残疾人,杨师傅父母双亡,也未成家,生活不能自理。但是好在顾家三兄弟一直照顾着他。

顾大、顾二、顾三是三兄弟,他们的祖母早年间曾照顾过杨师傅一段时间,两家交往甚多。因杨师傅晚年无人照料,三兄弟便主动伸出援手,共同照顾杨师傅多年,毫无怨言。为了让杨师傅获得更专业的护理,三兄弟还为其雇佣了护工进行日常照顾。

2017年,杨师傅因病治疗后被送往康复医院治疗。住院期间,三兄弟轮流陪护老人,并负责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护工、伙食等费用。2021年,杨师傅在康复医院病故。三兄弟不仅尽心处理他的丧葬事宜,每逢祭祖等纪念日,按照当地风俗进行祭拜。2022年,三兄弟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

法律规定

遗产管理人顾名思义就是在遗产处理过程当中,负责管理遗产的自然人。根据《民法典》第1151条的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 这表明,凡存有遗产的人,都是遗产保管人,都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责任。 被继承人死后,虽然有继承人,但继承人不明或均不在遗产所在地或全部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这时的遗产就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实际情况表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遗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负责保管比较妥当。

《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院审理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此处“利害关系人”应当指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顾氏兄弟三人与杨师傅虽不存在继承关系,但多年来一直照顾杨师傅的晚年生活,对杨师傅的起居、医疗极尽照料,多年的陪伴也给了杨师傅精神上的慰藉。在杨师傅去世后,三人负责其全部丧葬事宜。可以说,顾氏兄弟三人对杨师傅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符合《民法典》1131条的规定,也应当属于《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的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

法院判决

据此,太仓法院根据特别程序作出民事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

总结

《民法典》新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填补了原来《继承法》的空白,有利于更好地调整遗产继承中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难题。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所拥有的财产及财产种类不断增多,这些新的财产和权益涉及的利益关系远比传统财产关系复杂,往往伴随或夹杂着的家族关系,也为遗产继承带来许多新的问题。

因此遗嘱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生前订立遗嘱已成为很多人的选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规划。很多人表示,生前早立遗嘱可按自主意愿处分个人财产,简化继承人财产继承手续,避免财产纠纷,不让“身后事”变“麻烦事”,对维护家庭和睦、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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