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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2025-08-28
1.裁判书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3)京03民终19036号
2.案由:相邻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
被告(上诉人):章某、高某
某老旧小区202号房屋(原告)与302号房屋(被告)为上下楼相邻关系。张某乙为202号房屋产权人,与其父张某甲共同居住;高某于2019年购买302号二手房,与妻子章某共同居住,该房屋改造状态为前房主遗留,被告入住后未再改动。
原告发现其厨房天花板漏水,前往302号房屋核查时,发现被告房屋存在结构性改造:原厨房与卫生间区域被调换,部分原厨房区域被改为卫生间并安装马桶,原卫生间部分区域改为客厅及厨房,原过道部分并入卫生间。原告以改造影响其房屋使用为由诉至法院。
经现场勘验,法院确认302号房屋布局如下:原设计的卫生间部分改为客厅、部分改为厨房,原厨房部分区域被改造为卫生间(含马桶位置),形成“卫生间部分区域位于下层厨房上方”的客观结果。
1.将原厨房区域改为卫生间,是否违反法律及强制性规范?
2.即使仅1平方米区域重合,是否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的侵害?
3.被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是否需对前房主的改造行为承担责任?
1.违法性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即构成违法
法院认为,《住宅设计规范》第5.4.4条“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为强制性条文,其核心目的是避免卫生间与厨房、卧室等区域垂直重叠引发的卫生风险(如渗漏、异味)及心理不适。本案中,302号房屋将原厨房区域改为卫生间,无论重叠面积大小(即使仅1平方米),均直接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构成“违法改造”。被告主张“非核心区域重合”“下水独立”等理由,均不能豁免其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本质。
2.侵权成立:违背相邻关系原则与公序良俗
从相邻关系原则看,厨房与卫生间的功能属性存在显著冲突:厨房为食品加工区域,需保持清洁卫生;卫生间为排污区域,存在异味、细菌滋生风险。将卫生间置于厨房上方,即使无实际渗漏,也必然导致下层住户的心理不适(如对食品安全的担忧),违背《民法典》第288条规定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从公序良俗看,日常生活中,“卫生间位于厨房上方”不符合公众对居住环境的合理期待,易引发邻里矛盾,法院认定该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
3.责任主体:所有权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
被告主张“改造系前房主所为”,但法院指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亦需承担维护房屋合法状态、保障相邻权的义务。即使被告非实际改造人,其作为所有权人,仍应对房屋现状的违法性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另行向前房主追偿。
综上,依据《民法典》第8条、第288条及《住宅设计规范》第5.4.4条,判决:章某、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302号房屋的卫生间、厨房恢复至原设计位置。
在传统相邻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司法认定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妨害物权”作为裁判基准,且重点关注物理性妨害。法院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明确阐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居住理念演进,现代居住需求已从满足基本生活保障的“遮风避雨”阶段,跃升为追求生活品质的“品质生活”阶段。案涉卫生间与厨房垂直错位的空间布局,既违反《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第5.4.4条关于建筑功能分区的强制性规范要求,又存在引发居住者持续性心理负担的现实风险。法院通过严格适用法律,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明确了房屋改造的“禁区”,对规范业主行为、减少邻里矛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