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普法展丨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罚?

147小编 192 2025-09-08

在上几期的线上普法展中

云浮检察为大家介绍了“两抢一盗”的小知识

今天,我们继续来看一下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

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是如何被定罪量刑的

01

盗窃3元 数额虽少也入刑

——甘某盗窃案

2018年11月13日19时许,甘某携带铁棍等工具,窜到郁南县都城镇某居民家中,用铁棍等工具撬开大门进入室内,盗得人民币3元后逃离现场,后在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甘某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甘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触犯盗窃罪。入户盗窃,不论数额多少,均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

作法事消灾 其实是诈骗

——叶某诈骗案

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叶某多次在陈某住宅门前和住宅旁边偷偷放置一个装有布娃娃、针盘、小刀等恐怖物品的红色胶袋,并对陈某谎称要找自己做法事才能免除灾祸。陈某因害怕和封建迷信,遂请叶某作法事消灾。

叶某把红色胶袋取走并烧掉,再扔到河里,以此向陈某收取400元至500元不等的人民币,期间共诈骗陈某约20000元。2014年12月,陈某在自家安装监控后发现是叶某在深夜时把恐怖物品放在其屋边巷口和门前,遂向派出所报案。

检察机关以叶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叶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3

警惕“碰瓷”型敲诈勒索

——杨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杨某与同案人罗某、梁某等人去到新兴县新城镇某饭店门口路段,伺机对驾驶车辆过往的司机进行敲诈勒索。为达目的,同案人罗某等人事先将杨某的左手桡骨打断。

2011年11月7日11时许,张某驾驶一辆柳州五菱小货车从船岗出县城途经该处,罗某等人就驾驶一辆丰田小汽车在该路段缓慢行驶,逼使跟在其后面驾驶的张某从其左边超车,当张某超车时,同案人梁某骑着自行车搭载杨某冲出来,假装被张某的车撞倒在地上,并上前截停张某,以撞伤杨某为由,要求张某带杨某到医院治疗并对其进行敲诈,后张某到农村信用社取款9900元人民币交给对方。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案对杨某、罗某、梁某提起公诉,法院对以上三人均判处了刑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司财物的行为,触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

不信科学信鬼神 阻碍施工获刑罚

——陈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4年9月22日,因江罗高速施工需在华石镇岗底村取土场挖山取土,陈某以影响风水为由阻止并与江罗高速施工队发生纠纷。

随后陈某煽动群众阻挠施工,阻挠过程中手持木棍对杨某、吴某所驾驶的沃尔沃挖掘机进行打砸,造成两台沃尔沃挖掘机驾驶室挡风玻璃不同程度损毁,后经鉴定被毁的两台沃尔沃牌挖掘机前挡风玻璃价值7737元人民币。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云浮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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