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雨花石界有句俗语:“风景易求,象形难得”多数玩赏雨花石的人都比较喜爱象形石……
112 2025-10-04
*家是幸福的港湾,但有人宁肯在搭建房里“蜗居”也不愿入住新房,还被承建人一纸诉状告至法院......原来,这桩案情迷惑的施工合同纠纷中竟暗含着『神秘信息』:车祸,鲁班尺,风水禁忌等等。真相果真如此吗?法官将怎样查明、判断案件事实的真伪,又将如何平息怒火从中调停并保护民事主体权利?本期文章带您一探究竟。
01.
2023年初,一农村自建房的承建人作为原告方提交起诉状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业主方支付其修建房屋的工程款99800元。
究竟发生了什么让业主的态度突变拒绝付款?随之而来的反诉状拨开了迷雾。
反诉状中,业主要求将新修建的房屋全部推倒,重新修建,恢复原貌。
原来,业主认为承建人施工过程不仅不合标准,交付的房屋也与施工图纸大相径庭,尤其是实际建筑高度严重低于双方约定高度。
02.
4月,这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在郫都法院如期开庭。
针对“小纠纷”引起的“大矛盾”,经过法院询问与调查,基本案件事实确实如双方当事人所说,目前房屋已经修建完成,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而这之中的争议焦点便在于「入室门厅的层高」。
对层高问题,业主似乎颇为在意。
当承建人律师庭审中说到“矮10cm也不影响居住”时,业主甚至激烈回应:“那你咋不去住坟堆堆!”
为什么当事人对层高问题在意至此,不惜对簿公堂?
在双方对立情绪如此高昂的情况下,要如何推进这个案子呢?
抱着疑问,承办法官去到了业主的家中。原来,修建完成的房屋入室门厅的层高与同为一层的客厅层高相比存在明显的下沉,与图纸载明的情况不同,而承建人擅自下沉入室门厅高度一事也未经得业主同意且与约定不符。
尤其是当业主拿出“鲁班尺”测量后,竟然发现自家入室门厅高度时正好对应在了“死”字上面,这让业主颇为不满,又联想起在新房落成后,家中竟遭遇多起车祸,「层高」便成了他心头的刺,认为新房实在是不吉利,所以拒绝收房。
03.
面对情绪高涨的当事人与因被起诉而愈发激化的矛盾,法官在实地走访后立即决定:先向具备专业知识的鉴定机构了解情况。
案涉房屋系现浇工程,上层板厚根据国家标准厚度+地砖施工厚度+门厅净高之总和,故讼争房屋入室门厅的层高实际上是符合双方约定。而对于其在鲁班尺上量出的位置也只是偶然,实则并无科学依据。
实质解纷,先要打开心结。
法官就此问题开始了漫长的沟通工作,既是释法,也是说理,更是安抚。
一方面动之以情,法官深知虽然层高问题确实不影响房子的正常居住使用,但是基于其在本案中的特殊性,难免会让业主产生不舒适的感觉,导致心情压抑;另一方面晓之以理,说明房屋层高施工具体情况与行业标准,案件的走向最终要回到事实情况与理性客观的法理之中。
打开心结,最终还是要真正为双方解决问题。
获得当事人对本案鉴定结果的基本理解和认同后,法官就问题实质解决提出好几个方案......
虽然层高符合约定,但法院注意到,入室门厅的层高与同为一层的客厅层高存在明显的下沉,与图纸载明的情况不同。承建人擅自下沉入室门厅高度未经得业主同意且与约定不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04.
最终,法院认为,承建人作为装修方应当就入室门厅下沉等承担一定违约责任,而业主主张的恢复原貌,推倒整改的修复方式不符合绿色经济的民法基本原则。
故,法院根据入室门厅的层高下沉幅度、承建人过错程度、房屋自住性质酌情确认损失金额为3万元。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项尚未结算、支付完毕,最终该赔偿款项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判决业主还应当向承建人支付工程款51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