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子把4㎡阳台改成了茶室,那叫一个好看,真的太有禅意了
165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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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0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一、条文主旨
本条规范相邻不动产之间的用水权和排水权,确立了以下原则: 用水便利义务:为相邻方提供必要的用水、排水便利 自然流水分配规则:合理分配自然资源,尊重自然规律
二、逐款解读
第一款:用水、排水便利义务 适用范围 生活用水:如井水、自来水管道通过邻地 生产用水: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等 排水需求:屋檐滴水、地下排水管铺设等 "必要便利"的限度 不得损害相邻方合法权益(如污染水源、破坏地基) 以最低限度需求为标准(如仅允许铺设必要管道) 第二款:自然流水规则 利用规则(上游vs下游) 历史形成的用水习惯优先 兼顾公平:干旱时按比例分配 排放规则 禁止人工改道:不得故意将水流导向损害邻地 尊重自然流向:依地势排水,不得堵塞或强制逆流
三、实务问题与应对
1. 常见纠纷类型
情形 法律处理要点
截断自然水流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排污损害邻地 停止侵害+环境修复
擅自铺设水管/排水管 补办手续或拆除,造成损失需赔偿
2. 权利主张条件 用水/排水具有客观必要性 已采取最小损害方式 不存在恶意损害意图 3. 证据准备建议 历史用水协议或村规民约 自然资源部门的水源测绘报告 损害前后的影像资料
四、典型案例
(2021)闽民终xx号 上游村民建坝截流,法院判决拆除障碍物并按历史习惯分配水量 (2020)鲁民再xx号 工厂排水污染农田,判赔修复费用并安装污水处理设施
五、关联法规
《水法》第28条(水资源公平使用)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条(禁止污染性排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4条
六、风险提示
农村土地特别注意: 传统灌溉渠道受法律保护 新建设施需兼顾上下游权益 城市业主注意: 装修不得擅自改动公共排水系统 阳台排水不得直接排向楼下
七、新旧法对比
相较于《物权法》第86条,民法典第290条: 将"应当给予便利"改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强调比例原则 新增第二款专门规定自然流水规则,细化水资源利用标准
八、总结
本条通过平衡不动产权利人与相邻方的利益: 用水方面:既要保障基本需求,又要防止资源掠夺 排水方面:坚持自然规律优先,禁止人为制造损害 解决路径:协商→行政调解→诉讼(注意3年诉讼时效)